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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:中港科技创新协会,英文名称为:China-Hong Kong Technology Innovation Association,英文缩写为:CH-KTIA。
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:本协会是由香港及内地科技产业、学术界、投资界等相关机构及人士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、专业性、地方性社会团体。
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: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及社会道德风尚,促进中港两地科技产业的交流与合作,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,发挥香港“一国两制”的优势,连接内地广阔的市场和创新资源,构建中港科技创新共同体,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,为中华民族科技强国战略贡献力量。
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。
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香港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:
(一) 组织交流活动:举办或参与组织中港科技领域的论坛、研讨会、展览会、项目对接会、考察交流等活动,搭建交流平台,促进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;
(二) 促进项目合作:收集、筛选、评估中港两地科技创新项目,推动技术转移、成果转化、产业对接和项目落地,促进两地企业、科研机构及高校开展合作研发、技术合作和产业投资;
(三) 开展行业研究:组织专家学者、行业精英开展行业发展趋势、政策法规、技术热点等研究,发布行业研究报告、政策建议、发展趋势分析等,为政府部门、行业机构和企业提供决策参考和智力支持;
(四) 汇聚创新人才:建立中港科技创新人才库,开展人才培训、技能提升、职业发展指导等服务,组织人才交流活动,促进两地人才互动和合作,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科技创新人才;
(五) 提供会员服务: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咨询、法律顾问、知识产权保护、投融资对接、市场推广、国际合作等专业服务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助力会员企业发展壮大;
(六) 承办政府委托事项:接受政府部门委托,承办与中港科技创新发展相关的课题研究、政策宣讲、项目评审、评估论证等工作;
(七) 开展国际合作:加强与国际科技产业组织的联系与合作,引进国际先进技术、管理经验和创新资源,推动中港科技企业走向国际市场,提升中港科技的国际竞争力。
(八) 编辑出版刊物:编辑出版协会会刊、通讯、行业报告、论文集等刊物和资料,传播科技信息,推广创新成果,扩大协会影响力。
(九) 其他符合本协会宗旨的活动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: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;
(二) 自愿加入本协会;
(三) 在科技产业、学术研究、投资服务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或代表性,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:
单位会员:在香港或内地依法注册登记的科技型企业、科研机构、高等院校、行业协会、投资机构等,从事或支持科技产业创新发展;
个人会员:在科技产业、学术研究、投资服务等领域取得一定成就或具有丰富经验的专家学者、企业高管、投资人、专业人士等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
(一) 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 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(个人会员);
(二)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;
(三)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
(四)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 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 遵守本协会章程,执行本协会决议;
(二)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;
(三)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,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;
(四) 按规定缴纳会费;
(五)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
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 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(若设立监事会);
(三)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四)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(若设立监事会);
(五) 决定终止事宜;
(六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期3-5年。(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)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。
第十八条 本协会设立理事会。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 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常务理事;
(三)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(六)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七)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八)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九) 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及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,决定聘请名誉职务、顾问;
(十) 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方案;
(十一) 检查会员会费缴纳情况;
(十二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项的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(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/3)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,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 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 会长、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,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;
(四)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(六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。(应与理事会届期一致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/常务理事会;
(二)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/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三)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四) 提名秘书长人选,交理事会决定;
(五) 处理其他重要事务。
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 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 处理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日常事务;
(五) 处理会长、副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。
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监事会/监事。监事会/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,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监督理事会/常务理事会遵守章程和决议的情况;
(二) 审核本协会的财务报告;
(三) 对理事、常务理事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;
(四)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/监事工作。监事不得兼任理事、常务理事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财务制度
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:
(一) 会费;
(二) 捐赠;
(三) 政府资助;
(四)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五) 利息;
(六) 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
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 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,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。
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5年 12 月1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。
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中港科技创新协会通过实施。